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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衛生福利部 109.11.05. 衛授食字第109161030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驗:指對輸入藥物於輸入許可前所為之抽查與檢驗。 二、檢驗:指於實驗室內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驗。 三、查驗機關:指辦理輸入藥物查驗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託)之機關(構)。 四、報驗義務人:指輸入藥物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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