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類
衛生福利部 111.09.13. 衛授食字第1111302315號令
中央法規
-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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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 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 僅適用進口肉品。 (圖表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