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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衛生福利部 111.09.13. 衛授食字第1111302315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 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 僅適用進口肉品。 (圖表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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