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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74.7.24.衛署環字第48705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條(警察之職權)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 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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