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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74.12.6.衛署環字第56422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於特定區域內得委任、委託或委 辦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 第三條(指定清除地區之定義)
    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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