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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84.9.15. 衛署健保字第84051960號(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一條(投保金額調整及生效時間)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 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 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如有本保險投保金額較低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同時通知保 險人予以調整,保險人亦得逕予調整。

  • 第四十二條
    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地址或其通訊地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 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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