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84.9.16. 衛署健保字第84051964號(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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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保險對象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退保情形而投保單位未依前條規定辦理退保手續時,保 險人得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為其辦理退保手續並通知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但通 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