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84.9.16. 衛署健保字第84051964號(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
    保險對象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退保情形而投保單位未依前條規定辦理退保手續時,保 險人得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為其辦理退保手續並通知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但通 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