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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84.10.17. 衛署健保字第84055358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眷屬,指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 眷屬;第六類被保險人為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時,其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眷屬規定如 下: 一、榮民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榮民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榮民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 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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