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84.12.7. 衛署健保字第84069012號(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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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順位)
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 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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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保險對象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退保情形而投保單位未依前條規定辦理退保手續時,保 險人得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為其辦理退保手續並通知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但通 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