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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中央健康保險局 84.12.29. 健保承字第84023748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三條
    投保單位有停業、歇業、解散或裁撤情事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相關 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已辦理停業之投保單位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所 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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