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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中央健康保險局 85.3.7. 健保財字第85003435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條(繳納保險費之期間及程序)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 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 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保 險人。 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 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 前項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

  • 第五十六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填具繳款書,於次 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 扣。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足額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人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 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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