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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85.03.14. 衛署健保字第85012960號函(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三條
    特約醫院保險病房之病床數,其占總病床之比率,於公立醫院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 區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於非公立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前項比率,急性病房及慢性病房應分別計算之;其因硬體設施限制,未能符合者,應於六 個月內,專案提改善計畫報保險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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