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衛生類 中央健康保險局 85.04.10. 健保醫字第85002991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一條(扣費義務人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 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 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 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 第二十六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辦理保險對象之轉介(診),應依其醫療需要為之。 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其病情穩定,應出院或轉送慢性病房者, 應予適當之處置及協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