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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法務部 85.5.29. (85)法律決字第12836號
中央法規
  •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 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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