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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85.07.06. 衛署健保字第85035730號(不再援用 )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八條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 二、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但經徵得原投 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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