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類
中央健康保險局 86.6.20. 健保醫字第86017940號
中央法規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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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保險對象,有本法第四十七條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第五十一條 或第五十二條規定不給付項目或情形者,應事先告知保險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