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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87.5.14.衛署健保字第87023466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二條
    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地址或其通訊地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 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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