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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中央健康保險局 87.12.21. 健保醫字第87032211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
    醫院病床分類如下: 一、一般病床:包括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慢性一般病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 。 二、特殊病床:包括加護病床、精神科加護病床、燒傷加護病床、燒傷病床、亞急性呼吸照 護病床、慢性呼吸照護病床、隔離病床、骨髓移植病床、安寧病床、嬰兒病床、嬰兒床 、血液透析床、腹膜透析床、手術恢復床、急診觀察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病 床、急性後期照護病床、整合醫學急診後送病床。

  • 第五十七條
    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扣費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滯納金者,由保險人 核計應加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填寫繳款書繳納補充保險費者,得由各代收保險費金融機構計算應加 徵之滯納金金額,併同保險費代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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