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88.4.8. 健保承字第88003656號
中央法規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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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保險對象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退保情形而投保單位未依前條規定辦理退保手續時,保 險人得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為其辦理退保手續並通知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但通 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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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 二、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但經徵得原投 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