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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88.07.26. 健保醫字第8800707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保險對象,有本法第四十七條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第五十一條 或第五十二條規定不給付項目或情形者,應事先告知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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