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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90.11.21. 衛署食字第0900072463號(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七條(菸酒製造業衛生標準及設廠標準)
    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衛生標準。 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 標準。

  • 第十二條(食品業相關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一定比率,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 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事項。 前項應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職責、業務之執行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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