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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94.11.24. 衛署健保字第0940062709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條(第一、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基準)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 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所定被保險人,依戶籍法規定設籍於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機 構者,得以該宗教機構或所屬當地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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