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95.01.02. 衛署健保字第0940068246號
中央法規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十六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指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中華民 國榮譽國民證或義士證之人員。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指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核發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