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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95.04.17. 衛署健保字第0950013991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指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中華民 國榮譽國民證或義士證之人員。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指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核發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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