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衛生類 中央健康保險局 98.09.11. 健保承字第098009020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一條
    保險對象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或前條所定情形,應即通知投 保單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