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衛生類 中央健康保險局 98.09.11. 衛署食字第0980090199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五條(保險財務之精算週期)
    本保險財務,由保險人至少每五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