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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中央健康保險局 98.12.15. 衛署藥字第0980337766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七條(化妝品輸入之程序)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 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 ,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輸入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 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名稱、用量、規格及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及仿單之份 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八條(化粧品色素輸入之程序)
    輸入化粧品色素者,應提出載有色素名稱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 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 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前項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及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條
    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新含藥化粧品及新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變更登記審查費 (一)品名、包裝、用途、申請商號或製造廠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成分、品項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展延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五、輸入之化粧品分裝或改裝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六、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標籤或仿單之核定本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 五百元。 七、化粧品產品管理屬性判定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八、許可證、證明書費,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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