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99.03.30. 健保承字第0990050147號
中央法規
- 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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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保險給付應調整之情形)
本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保險人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案,提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 關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 一、本保險之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 二、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