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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101.05.01. 衛署醫字第1010201442A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條
    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或為協助其轉診服務,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派遣當地醫院 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醫院不得無故拒絕。

  •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二、醫院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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