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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102.04.10. 衛署醫字第1020270183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八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評定;醫院應依評定等級提供醫療服 務,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分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之種類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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