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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5.09.02. 文資物字第1053008716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八條(各項工程計畫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
    考古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 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 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序辦理。

  • 第十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就本法第五十條所發見之疑似遺址,應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 勘或專案研究評估後,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工程進行。 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 三、進行搶救發掘。 四、施工監看。 五、其他必要措施。

  • 第七條
    工程建設或土地開發之計畫,其空間範圍涵蓋經列冊之遺址者,開發單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 專家,進行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其結果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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