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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5.11.1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53011704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二條(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
    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依個案性質決定,並得依其特性 及實際發展需要,作必要調整。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並輔導史蹟 、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 前項公有史蹟、文化景觀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 第六十三條(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及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
    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 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 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用地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維護等事項,得依 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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