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文化部 106.05.08. 文授資局蹟字第1062007237號函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十五條(逾五十年之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 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 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