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06.05.12. 文資物字第1063004944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九條(保管機關及管理維護辦法之訂定)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 備查。

  • 第六十九條(保管機關及管理維護辦法之訂定)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 備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