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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06.07.2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8106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條(因繼承移轉免徵遺產稅)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 稅。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法公布生效後,尚 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 第四條
    主管機關為古蹟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 二、經審議會審議並作成指定處分之決議。 三、作成指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於審議會作成前項第二款決議前,得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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