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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06.07.20. 文授資局物字第1063007745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五條(古物之分級及列冊追蹤)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 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 第六十七條(古物之指定、公告並備查)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 ,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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