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文化部 106.08.3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9633號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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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主管機關(一))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前條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如涉及不同主管 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或農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 定之。
-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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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主管機關應視專業審議需要,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組成二個以上審議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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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 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等事項,特設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