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文化部 107.07.2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81351號令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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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減免)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 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