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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107.12.17.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14489B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
    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不當管教幼兒。 二、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 三、有曠職之紀錄。 四、未經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七、影響幼兒園或學校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八、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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