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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108.01.24. 臺教社(三)字第1080004476B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九條(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種類及其最低總額)
    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 業務性質定之。但地方性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不得逾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最低 總額。 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 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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