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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108.05.06.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66646B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八月一日執行。 第四條所定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 之。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 數,按比例計算。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其薪給總額以最後在職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 給為基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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