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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08.02.15. 文藝字第1082005323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之;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機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士遴聘之,各款至少一人: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領域。 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 第十一條
    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成立執行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包含下列人士: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 二、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 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法律、環境空間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興辦機關或管理機關之代表。 前項第一款成員應從文化部所設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其成員不得 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 第二十一條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核定前,興辦機關應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或徵選小組專業類三位 以上成員,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前項鑑價會議審核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及管理維護方式等。其會議決議 得做為議價底價之依據。

  • 第二十三條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二 分之一以上成員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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