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07.12.19. 文藝字第1073036194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重大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指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建築執照 ,基地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 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指計畫預算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政 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

  •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審議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 設置計畫。 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 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未設置審議會者, 應由文化部之審議會負責審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