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文化部 107.01.10.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0404號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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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減免租金)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 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 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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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每年得減免租金額,不得逾應繳年租金。 年租金之計收基準及方式,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