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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07.04.17. 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04014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文化資產之定義)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 形文化資產: 一、有形文化資產: (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 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三)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 及附屬設施。 (四)聚落建築群: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 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五)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 價值之場域。 (六)史蹟: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 屬設施。 (七)文化景觀: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 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 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 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二、無形文化資產: (一)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 (二)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 (三)口述傳統: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 (四)民俗: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 (五)傳統知識與實踐: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 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 第七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所稱藝術作品,指應用各類媒材技法創作具賞析價值之作品,包括 書法、繪畫、織繡、影像創作之平面藝術及雕塑、工藝美術、複合媒材創作等。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所稱生活及儀禮器物,指以各類材質製作能反映生活方式、宗教信 仰、政經、社會或科學之器物,包括生活、信仰、儀禮、娛樂、教育、交通、產業、軍事及 公共事務之用品、器具、工具、機械、儀器或設備等。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所稱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指以各類媒材記錄或傳播訊息、事件、 知識或思想等之載體,包括圖書、報刊、公文書、契約、票證、手稿、圖繪、經典等;儀軌 、傳統知識、技藝、藝能之傳本;古代文字及各族群語言紀錄;碑碣、匾額、旗幟、印信等 具史料價值之文物;照片、底片、膠捲、唱片等影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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