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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07.07.1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8029號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九條(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減免)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 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四條第四款函報備查,應填具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清冊, 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圖片電子檔: 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五、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基本資料。 六、創建年代、歷史沿革。 七、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現狀、特徵及使用情形。 八、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周邊環境景觀及使用狀況。 九、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圖說,應套繪於地藉圖上,並標明下列事項: 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配置及其所定著土地保存之整體範圍。 二、附近街廓名稱及位置。 三、圖面之比例尺。

  • 第七百七十三條(土地所有權之範圍)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 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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