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文化部 107.07.23. 文授資局物字第1073008264號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五十八條(各項工程計畫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
考古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 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 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