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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07.08.1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9181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審議會之組成)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 審議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組成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應依本法第三條所定文化 資產類別,分別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等重大事項。 主管機關將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之個案交付審議會 審議前,應依據文化資產類別、特性組成專案小組,就文化資產之歷史、藝術、科學、自然 等價值進行評估。 前項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自然地景類 別者,應評估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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