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7.11.12. 文資物字第1073012645號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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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考古遺址發掘之資格限制及審查程序)
考古遺址之發掘,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會審議,並 由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前項考古遺址之發掘者,應製作發掘報告,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 公開發表。 發掘完成之考古遺址,主管機關應促進其活用,並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考古遺址發掘之資格限制、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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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考古學者專家,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考古相關學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二篇以上。 二、具有考古相關碩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一篇以上。 三、具有考古相關科系博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