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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07.11.22. 文授資局物字第1073013133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三條(考古遺址發掘出土之遺物應列冊保管)
    考古遺址發掘出土之遺物,應由其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保管機關(構)保管。

  • 第五十七條(發見疑似考古遺址通報之義務)
    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 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 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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