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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07.12.12.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13995號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九條(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減免)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 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 第一百條(因繼承移轉免徵遺產稅)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 稅。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法公布生效後,尚 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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